2015年,我公司分別考察并約談了部分供應商,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優化了供應鏈。
協議規定戰略合作伙伴為公司規定品種的主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公司最少將全年三分之二左右的采購量交由戰略合作伙伴供應;但是當戰略合作伙伴對某個戰略合作品種連續三次報價都不具備優勢時,公司有權重新調整該品種主供應商。同時,協議要求戰略合作伙伴有同公司信息共享的義務,當戰略合作品種或其它品種的產地和市場明顯行情變化或對后市的分析和預測情況有義務與我公司進行信息共享,不得刻意隱瞞。為確保該戰略合作協議的嚴格執行,維護好雙方的良好合作關系,協議還明確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并據此進行嚴格的違約處罰。
與優質供應商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是我公司優化供應鏈的重大舉措,為此我公司綜合考評了供應商的價格、質量、供貨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以及雙方合作的長遠性,更加重視價格與價值、效率的關系,保證及時有效的供貨,加強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公司的正常生產提供充分的供應保障。新的合作方式可降低或逐步轉移我公司的采購風險,在合作中供應商在雙方都認可的低價狀態時進行備貨,雙方約定在合作中共同承擔漲跌的風險,這不僅增加了雙方的抗風險能力,也使我公司在合作中始終保持低庫存狀態并能得到及時的供貨。
此舉從根源上解決了我公司原材料采購的質量與可靠性、及時性之間的矛盾,在逐步提高我公司采購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義。